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管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价格管理行政效率,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工农[2010]77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农医[2010]125号),结合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鄂价法规[2002]16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建立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药品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湖北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价工农[2010]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价格的申报、甄别、审核与管理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组织及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价格的申报范围
1、在本省销售的新增补剂型规格和未明确相关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
2、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但未制定正式价格的药品。
3、对政府定价与企业自主定价不确定,需要进行甄别的药品。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申报核定范围:
1、已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的剂型规格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