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但尚未制定正式价格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产地(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情况、有关省级药品招投标价格水平和稳定的历史销售价格等情况核定临时价格。临时价格有效期限为一年。
2、湖北省物价局农产品与医药价格处具体负责对申报药品价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价格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以“鄂价医函”文号发文,在湖北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
3、申报时间在每月20日之前的,在受理价格申请后的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申报时间在每月20日之后的,在受理价格申请后的下月2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按月完成药品价格的审核和公布工作,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顺延至下一个月度。
4、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甄别结果在湖北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已经办理价格核定的药品,如遇政府统一调整、制定价格或临时价格有效期满时,则原核定价格同时废止,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重新办理未列剂型规格药品价格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药品价格核定申请表》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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