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商 [2008] 278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工[2001]49号)精神,现对我省核定的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予以公示,请遵照执行(执行日期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公布的价格如遇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的价格,应按国家最新公布的价格执行,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上药品特别是优质优价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购销价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执行的,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