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商 [2008] 181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西北五省的统一部署,在西北五省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对甘肃市场上销售的109种OTC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9种OTC药品均为我省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6种,中成药93种(具体品种详见附表)。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价)为基础,顺加15%的加价率作价;其中,加价后零售价格超过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本次公布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实际零售价格。
三、此次未公布的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指定的医疗机构(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陆军总院)继续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次公布的价格自2008年7月25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