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19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我省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开展,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依法批准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
三、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确保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为满足少数患者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保健的需要,由患者自愿选择的非必需的医疗服务。
四、特需医疗服务应纳入医疗机构统一核算,收入应全部用于弥补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而增加的成本支出。
五、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遵循以下要求:
1、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障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
2、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包含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特需医疗服务涉及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按政府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3、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置独立病区(诊区),独立管理;
4、特需医疗服务必需坚持内容公开,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