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药品价格两种极端的改革意见

2012-10-15 11:39:51    来源:  作者:

  2.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政策,建议宽使用、严报销。现实情况是因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所致,几乎所有的基层医疗机构均埋怨基本药物品种不能满足用药需求,推诿病人,导致大量病人流向上级医疗机构,与中央提出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完全相悖。

  建议: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放开使用、各自报销”。即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不再仅仅限定在基本药物目录内,根据使用时药品所处的不同目录类别,采用相应的报销支付政策。这样患者在基层就医时,能够选择的药品会大大增加,愿意留在基层;医生则可以选择使用的品种增加,也不再会埋怨因品种不够而推脱患者,使病人涌向大型医院。

  3.改革基本药物的现行招标政策,由难以操作的评价单个药品品种改为综合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全国统一制定最高零售价管控,不再统一招标。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可量化且细化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赋予合理的药品质量权重,遴选和淘汰药品质量偏低的投标企业。在对医药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指导下,取消目前的集中招标采购做法,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品种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临床药品采购,在全国统一管控的零售价格内执行相关政策销售。

  4.国家层面完善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取消加价率管制政策(包括15%加成政策、零加成政策、差别加价率政策)。由政府参考现有国家最高零售价、集中招标中标价、零售药店的销售价等信息调整确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医保报销价)。

  5.公立医疗机构在其零售价不超过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允许其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从而逐步降低药价。在地方招标采购机制仍然存续的条件下,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所属地方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限价,不须高于中标价销售,但在中标价以内也可以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

  6.由政府根据药品市场竞争的价格信息,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应有相对明确的限制,不宜过大,以免弱化药企向医疗机构“明折明扣”直接降低供货价格的动力,以致增加市场机制发现药品真实价格难度。

  上述建议,对解决目前药价虚高和虚低问题,解决医生开方提成回扣、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问题,降低百姓用药负担问题,解决招标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解决医疗机构合理补偿问题,使医药生产企业合理回归到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上、改变“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等均可取得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具体理由如下: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