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药品价格两种极端的改革意见
2012-10-15 11:39:51 来源: 作者:
5.只管最高零售价政策,操作性强,监管部门易于监管,提高效率、减少腐败,并容易采集到真实的市场价格信息。实施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的政策和药品加成管制相比,最高零售价管制容易实施得多、也有效得多。监督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加价率管制,需要准确了解医院的采购价和零售价,而监督其是否遵守最高零售价管制,只需要准确了解其零售价就可以。而且,这里的最高零售价是通过医疗机构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价形成的,比由发改委价格部门行政定价更符合市场原则,也解决了行政定价存在的弊端和困难。同时,在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也就自然没有发芽的土壤。政府经过动态调整而确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更加科学合理,而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还可明显遏制定价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由物价部门通过核定具体药品生产企业成本的方式来确定,现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由药品招标部门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确定,这两个价格的确定过程都是政府官员与具体企业的博弈过程,是一个劳民伤财、颇费周折的过程,政府官员往往会因处于信息劣势、自身腐败等原因而很难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导致现有药品价格信息严重失真。在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并动态调整的政策环境下,政府调整确定药品最高零售价的依据来源于市场竞争下的药品实际采购价,这一价格不是“官定”的,而是通过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而且是不同企业产品通用的价格,用这种方式来调整、确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防止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所确定的价格自然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