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19 14:39:50    来源:  作者:

  九、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提前向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设施条件、成本等相关情况和资料,经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其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分级管理原则,省管医疗机构由省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医疗机构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市州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报省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审核批准。

  十一、特需病房服务统一为“特需病房床位费”,项目编码为TX0000001。特需门诊服务统一为“特需门诊服务”,项目编码为TX0000002。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名称和项目编码。

  十二、特需医疗服务成本主要由房屋折旧、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辅助设备折旧、运行费用等因素构成。

  十三、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和价格,由患者自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价格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责成定期改进,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十五、医疗机构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向患者免费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十六、卫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十七、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细则,完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十八、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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