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医疗机构目前主要在病房、门诊开展特需服务的实际,开展特需病房、特需门诊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特需病房:
①特需病区的设置面积应控制在医疗机构病房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辅助用房面积不低于特需病区面积的40%。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应按套间条件设置,每套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
②配置设施设备:病房应配置陪护房、沙发组、茶几、衣柜、空调、电视机、冰箱、微波炉、电话、饮水设备、呼叫对讲系统、网线端口、中心供氧、负压吸引设备、单独卫生间及24小时热水供应等相关设施并提供两种以上报纸。病区配有监护室、治疗室、康复理疗室、污物间、空气消毒设备并提供单独保安服务,有可供患者休息活动的场所等。
③医务人员配置及服务:实行专医专护、患者选医生制度。根据患者病情,相关专业的临床科室,均由专业临床科室的主任医师负责对患者的每日诊察,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低于1:3,提供无陪护的优质护理服务。
④患者检查和治疗均由专门医护人员陪护。
2.特需门诊:
①特需门诊诊区设置面积应控制在医疗机构门诊总建筑面积的4%以内。特需门诊候诊区应配备沙发、茶几、空调、电视机、饮水机、卫生间、报刊栏、网线端口等。各诊室内应配备常规医疗仪器等设备。
②特需门诊服务应设置专门的特需门诊窗口或特需门诊服务台,实行网上、电话预约挂号。
③医护人员配置及服务: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经患者同意也可由患者自主选定的医师开展特需门诊服务,每次诊察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位患者均由开展特需门诊服务的医师和单独护理人员负责提供包括挂号、诊疗、送检和取药等全程诊疗。对每位门诊患者建立规范的疾病随访档案。
七、上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规定要求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定服务价格时考核。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减少服务内容。
八、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执行同一价格。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确定具体价格,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