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基本药物将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发改委:对采购价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就文件完善哪些制度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对记者表示,文件重点从集中采购方面、供应配送、资金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双信封”制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
孙志刚说,对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是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及时供应采取的通行做法。从各地实践看,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大幅降低了药价,减轻了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保障了基层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并有效遏制了过去基层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回收药、假劣药充斥市场的情况发生。但也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孙志刚说。
针对这些问题,孙志刚介绍说,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在集中采购方面,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在完善“双信封”制方面,要求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