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虽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法院没有将被告人邱纪方收受医药代表王某让其提交川威新药申请报告的好处费2000元认定为犯罪。
最后,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邱纪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邱纪方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978元。
宽严相济处理问题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之前,普通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很少处理。以往受贿罪判的都是医院有管理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例如院长、药剂科主任。而今后,如果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15000元以上),即可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但他同时强调,对于普通医生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更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