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药品价格的申报要求
(一)药品定价要求
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定价时,应向省物价局出具正式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应将定价药品通用名及商品名称、剂型和规格、药品适应病症或基本药理结构、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定价理由及省内外同种药品的价格水平及企业要求定价水平建议加以说明,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填写《黑龙江省国产药品定价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等资料。
(二)药品核价要求
1、省内、外药品生产和进口药品国内代理企业在申请药品价格核价时,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经销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代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审批文件,同时填报《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三)。《申请核价单位信息和代理(办理)人信息表》(表式见附件四)。
2、进口药品国内代理企业还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各种港口杂费发票、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新药证明、代理合同等,填写《黑龙江省物价局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五)。
3、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A4纸并加盖公章),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将企业及经办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如实填写。
第六条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含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后予以公布。中标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要以省物价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为准;低于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按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