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不足,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能继续发展,政府采取“以药养医”的政策。按照规定,凡是经销商卖给医院的药品,医院可以将价格上浮15%出售。这部分差价就是医院所得的利益。可以说,靠吃“药”这碗饭,全国大大小小的医院才得以生存下来。
刘斌告诉记者:“在医药链条中,医院是药厂的上帝,因为药厂是过剩的。药企都在低水平竞争,一种药有上百家企业生产,严重供大于求,医院就是‘谁给我的回扣多,我就用谁的药’。”
“监督部门不是没有意识到‘以药养医’的弊端,但改变医院运行机制要有个过程。”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以药养医”不仅仅体现在允许医院药品加价15%以上,还有许多隐性利益和资金可以从药品中获得,比如,一些医院在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占压药品企业的资金、要求各种赞助、资助医生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技术水平等,这些支出不从药品上出,就得从服务或财政上出。
此外,医生虽然是个高智力、高风险的职业,但我国医生的名义收入却还比较低。因此,改革必须考虑到医院的建设、发展和医生队伍的稳定等问题,在财力有限、矛盾积累较多的情况下,只能逐步调整,把“以药养医”的机制取消,理顺医药领域各种扭曲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于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国家也加大了打击力度。2008年10月,卫生部印发了《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各地意见。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目前,还没有针对医药代表的专门立法,卫生部将要制定的《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试图通过医疗机构组织内部的自我强化管理,通过扩大医疗机构的权利,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有关专家建议,国家应出台法规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特别要明确,禁止医药代表无正式发票销售药品,禁止医药代表在药品经营中以个人名义收取药款。只有切断医药代表个人无证经营药品的票据链和资金链,才能有效遏制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行为。
“这几年,医药代表已经很难做了。今后,随着新医改推进,会更加难做。”刘斌说,他不打算继续做医药代表了。“今后,我也许会把这段经历写成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