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廉价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38号)精神,现就我省第一批廉价药品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体品种以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为准。
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上述廉价药可全部按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各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缩小药品进销差率,根据进价情况自主让利于患者。
三、《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285号)公布的品种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7〕275号、浙价费〔2008〕158号文公布的原常用低价药统一销售价格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统一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具体价格请登陆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www.nbdpc.gov.cn药品价格查询栏。
附: 廉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