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华大肾安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京医保发〔2018〕1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调查核实,北京华大肾安医院存在申报与实际不符、药品管理混乱、违反医政、药监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等问题。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现对北京华大肾安医院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北京华大肾安医院中断执行协议六个月的处理,并追回违规费用。中断执行协议自2018年3月22日生效。
二、大兴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2018年3月22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在北京华大肾安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2018年3月22日(含)以后在北京华大肾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华大肾安医院的违规行为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