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瑞医药科技飞检发现12项缺陷

2019-02-28 09:05:44    来源:  作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浙江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浙江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现场检查发现1项严重缺陷、11项一般缺陷。

通报指出,针对浙江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由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由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进行跟踪检查。

企业名称:浙江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美萍 
企业负责人吴友军
管理者代表徐玉娟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兴隆路5号
生产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兴隆路5号
检查日期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3日
产品名称生物流体敷料膜
检查目的合规检查
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缺陷和问题描述:现场检查共发现1项严重缺陷:企业借用同厂区药品生产企业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和阳性对照检验室,无独立微生物实验室。现场检查共发现11项一般缺陷:
灌装间(万级)与外包间(外界)之间以墙体开孔的方式实现传送灌装产品,日常停止生产期间仍保持传输通道的连通,未采取密闭措施。生物流体敷料膜配料系统确认方案(QVD-SB-F1001-00)未对系统的加热保温能力(即加热至65℃±5℃保温 15-20h的能力)进行确认。灌装配制用器具如配制桶、乳胶管等无专用标识。《生物流体敷料膜作业指导书》(Q.TC-03-01第2版2017年执行)已被《生物流体敷料膜工艺规程》(TC-SC-01001 第00版2018年1月1日执行)替代,但现场调阅《生物流体敷料膜作业指导书》(Q.TC-03-01第2版)文件,文件状态仍显示“受控状态”。生物流体敷料膜工艺规程(TC-SC-01001 第00版)中规定酸解工序为加冰醋酸调节PH值,查1808111批产品中酸解工序未记录实际酸解调整的PH值;文件中规定中和工序滴加碳酸氢钠溶液2h后每隔15min取样监测1次,查1808111批产品中和工序在滴加2h后共取样4次检测,但未记录4次取样的PH检测结果,只记录最终PH值。灌装封尾用容器具(如搅拌器、注料头等)使用脉动真空灭菌器121℃ 20min灭菌,要求将灭菌温度记录单附在《R-TC-SC-04004-01灌装封尾用容器具清洁灭菌记录》后,但现场未见1808111批次产品灌装用灌装封尾用容器具的灭菌温度记录单。壳聚糖干热杀菌验证方案中采用0小时、48小时取样检查微生物限度的方法来确认杀菌工艺结果,但报告的结果中显示,0小时下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为0cfu,48小时小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也为0cfu,两个时间点显示的结果无法反应该杀菌工艺参数下的杀菌效果。企业酸解的溶解时间发生变更,现行工艺中无钛过滤器过滤工序,企业未能提供上述变更的相关验证确认资料以及工艺变更评审记录。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操作规程中规定:TSA在30-35℃下培养3-5天,SDA在20-25℃下培养5-7天,但是企业在原材料检验中的培养时间均采用下限时间,分别为3天、5天,企业未作相关说明。医用铝管的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中规定不得检出金葡菌和铜绿菌,规定要核验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批号为171114470A的医用铝管的供应商检验报告中并未检验该项目。净化车间内多个配制桶手把部位有明显锈渍,用以清洁用的钢丝球随意放置在配制桶上;干热灭菌器上的合格证污损较严重,未及时清理。ZHF-80Z型全自动铝管灌装尾机清洁标准操作规程(TC-SC-04002版号第00版)规定清洁剂为“热纯化水、洗洁精”,消毒剂为“75%乙醇溶液、0.1%新洁尔灭”,实际R-TC-SC-04004-01灌装封尾用容器具清洁灭菌记录中清洁剂为1%NaOH溶液、纯化水,与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生产现场的配制罐体内有较多积水,清场处理不到位。
处理措施:针对浙江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由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由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进行跟踪检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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