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14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药罚〔2018〕192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药罚〔2018〕192号
当事人: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22号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134307T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明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你单位销售假药“非诺贝特胶囊”(力平之)违法所得为7171.70元。
相关证据:案件移送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验收记录单》复印件、《销售明细表》、《销售出库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鉴于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销售上述药品,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你单位2017年9月11日因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可以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71.70元;2、罚款28686.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523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