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被警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203号显示,上海可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被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2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可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案
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可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324414250Q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振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证号:沪嘉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9036号,发证日期:2015年6月27日,有效日期:2020年6月26日),截至2019年2月1日,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通过系统(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产品信息追溯申报系统V2.0)向你公司联系人发送短信,告知你公司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送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 2019年1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你公司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送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 2019年1月25日,通过邮箱向你公司联系人发送邮件,告知你公司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送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逾期未报将被处罚。 2019年2月1日,系统(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产品信息追溯申报系统V2.0)显示你公司为未上报状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网页截图、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为证。
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警告。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