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中药店不能卖西药

2009-07-10 00:13:10    来源:  作者: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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