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益佰口腔门诊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0-07-25 15:45:27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益佰口腔门诊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19〕142019001818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益佰口腔门诊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廖卫利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2310114MA1L4Q1X7R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卫利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与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5日起合作,由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再将当事人所需药品配送至当事人处。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仓库内查见的36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37022839,产品批号:C1801202,规格:10ml:0.2g)为当事人于2019年4月1日从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购进的药品,购进数量1盒(计80支),共支付货款408.00元。上述药品当事人的使用价格为5.10元/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 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未对2017年1月5日起从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全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做验收和使用登记,无法提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全部购进数量和使用数量,现仅能确定2019年4月1日购进的上述批次的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购进数量80支和使用数量44支,故本案认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08.00元,违法所得5.10元/支×44支=224.40元。 另查,2017年1月初,当事人从寰冉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牙胶尖、吸潮纸尖等医疗器械。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在当事人诊疗室操作台柜子内查见以下医疗器械:1.牙胶尖(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623号,生产日期:160601,有效期:3年 2019-06)产品2盒;2.牙胶尖(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623号,生产日期:160801,有效期:3年 2019-08)产品1盒;3.吸潮纸尖(注册号:津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630003号,有效期3年,生产日期:160201)产品1盒。上述医疗器械均已开封使用过,并且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有效期。上述牙胶尖价格为15.00元/盒,吸潮纸尖价格为13.00元/盒。货值金额为15元/盒×3盒+13元/盒×1盒=58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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