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罚〔2020〕220号-天津市仲景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四门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案
2020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仲景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四门店销售的晨曦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进行监督抽查2020年6月22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TQT01-1039-20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 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依据<《2020年天津市民用口罩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相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从太和县晨曦布艺品有限公司购进8包晨曦-次性三层防护口罩(生产批号20200503,20只/包)置于店内销售,上述口罩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 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依据《2020年天津市民用口罩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口罩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