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珍诚医药销售劣药案

2020-08-04 12:03:58    来源:  作者:浙江省药监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浙药监稽〔2019〕005号》中,涉及到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稽〔2019〕005号
案件名称: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360147630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胜洪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菊花(胎菊)(标识生产企业为浙江宇晨药业有限公司,标识批号为19040302,标识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四部及企业内控标准)等药品进行监督抽样,送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药检院)检验。2019年12月6日,本局收到省食药检院的《关于菊花(胎菊)性状检验结果的函》(浙食药检业〔2019〕314号)及所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195105),经检验,该批菊花(胎菊)的【性状】项不符合规定。2019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现已查明,2019年1月11日,当事人从亳州市长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原料510kg。2019年4月7日,当事人按照湖北李时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生产涉案药品80kg,每包50g,共计1600袋,包装标签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四部及企业内控标准,标识的药品名称为菊花(胎菊)。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将涉案药品全部销售给湖北李时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格9元/袋,销售金额共14400元,货值金额14400元。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当事人召回涉案药品41袋,故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药品1559袋,实际违法所得14031元。经查,涉案药品的验收人员舒晨东为药学专业的函授本科,具有药学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不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菊花(胎菊)41袋;2.没收违法所得14031元;3.罚款人民币28800元(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5/20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