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2号》中,涉及到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不符合标准规定遭行政处罚。
从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经检验“检查”项“可见异物”不符合标准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违反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 1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29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规格: 5ml:0.1g,批号:32181109)1240支;处罚没款495673.1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