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0〕3-002号》中,涉及到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诺氟沙星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0〕3-002号
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诺氟沙星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173538745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80401的诺氟沙星胶囊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所检验(报告编号:2019CDS0643),溶出度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849盒,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282.6元。经检验溶出度不符合规定的诺氟沙星胶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2.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