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20号》中,涉及到福建省汇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炎立消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20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汇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炎立消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汇峰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2911285B
法定代表人姓名:连向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炎立消胶囊经抽样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成立,但其经营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该案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炎立消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其违法所得14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