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11号》中,涉及到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七厘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11号
案件名称: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七厘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104L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七厘胶囊”(批号:1801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及复检(报告书编号分别为YP20182410R,YP20186080),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为劣药。此外,当事人实际发生采购时间先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不符,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七厘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销售劣药七厘胶囊违法所得21024元;3.处违法销售劣药七厘胶囊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21024×1.3=27331.2元。合计罚没款48355.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