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2004号》中,涉及到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益母草颗粒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2004号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益母草颗粒案
当事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当事人生产批号为190301、190302、190303的益母草颗粒(简称“涉案药品益母草颗粒”)77970盒。涉案药品益母草颗粒系乙类非处方药,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09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并印制益母草颗粒说明书。而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益母草颗粒标示的【功能与主治】印制说明书和标签,益母草颗粒的说明书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药品益母草颗粒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益母草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已整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