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祥源药业销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案

2020-08-06 13:20:19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19〕30号》中,涉及到四川省祥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19〕30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祥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案
当事人:四川省祥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消炎利胆片(批号181105)200瓶,销售金额664.6元。经监督抽验,上述批次药品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销售劣药论处。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为144.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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