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药师恩信药店经营未取得注册证口罩案

2020-08-06 16:55:51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浦处〔2020〕152020000541号》中,涉及到上海好药师恩信药店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0〕152020000541号
案件名称:(食药监)上海好药师恩信药店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好药师恩信药店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550019398P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彩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1月起在浦东新区张江镇华佗路536号一层,对外开设药店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投资人陈彩林在温州老家永嘉县三个药店购进了多个品牌共计23包口罩,采购价分别为8元/包和9元/包,2020年1月23日陈彩林将上述口罩带回上海药店并对外销售,销售价19.8/包和29元/包, 已销售17包,剩余6包店内员工自用。另查,三名举报人在当事人药店共购买了6包(120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只装),退货了95只,其中我局抽样送检了3包(60只),剩余35只不合格口罩当事人已自行销毁。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8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捌万伍仟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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