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药师宏繁大药房无证销售药品案

2020-08-08 13:25:01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浦处〔2019〕152019001177号》中,涉及到上海好药师宏繁大药房涉嫌无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19〕152019001177号
案件名称:(食药)上海好药师宏繁大药房涉嫌无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好药师宏繁大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586761893Y
法定代表人姓名:严小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海好药师宏繁大药房于2018年11月转让于投资人严小红,2018年11月23日申请注销原药品零售许可证及GSP证,11月26日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批准予以注销,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沪CA0140781)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B-SHPD18-219)。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当事人仍在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销售药品金额为15604.7元,尚未售出的药品金额为13667.1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9271.8元,违法所得为15604.7元。因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购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且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未采购过药品,故对当事人未售出的药品不再予以没收。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8543.6元,没收违法所得15604.7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捌仟伍佰肆拾叁元陆角(大写)、违法所得一万伍仟陆佰零肆元柒角(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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