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077号》中,涉及到上海庆悠实业有限公司临平路分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077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庆悠实业有限公司临平路分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庆悠实业有限公司临平路分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9MA1G5FMF4U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光才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从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连锁有限公司共计购进5瓶 “鸿茅药酒”(企业名称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内蒙古凉城县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规格:每瓶装500毫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795。),进价每瓶215元,5瓶总计1075元。上述“鸿茅药酒”为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2日合计售出“鸿茅药酒”5瓶,售价每瓶235元,5瓶总计获取营业额1175元,购进的“鸿茅药酒”销售完毕,无剩余未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75元人民币,获取违法所得1175元人民币。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525元,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