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丰大药房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销售劣药案

2020-08-07 13:13:19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浦处〔2020〕152019013153号》中,涉及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销售劣药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0〕152019013153号
案件名称:(药品)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销售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1MA1FPAWR0J
法定代表人姓名:丁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述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为180701)药品由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吉林省吉信生化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吉信生化医药有限公司把上述药品再销售给江西广力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广力药业有限公司把上述药品又销售给江苏众益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江苏众益康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药品;当事人的总公司(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把上述药品配送至该当事人;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为止,当事人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46-54双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这批药品。在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中标示为山西太原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为180701)药品进行监督抽验;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抽20191088),这《检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检品编号是“抽20191088”、抽样编号是“P119090085”、药品名称是“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是“180701”、生产单位或产地是“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是“10mg”、包装是“塑袋“、效期是“2020.7.28”、检品日期是“10盒×10片/盒”、检验项目是“全项检验”、检验依据是“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以及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的标准规定是“含盐酸西替利嗪(C21H25ClN2O3?2HCl)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检验数据是“83.8%”、项目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签发日期是“2019-10-28”。这《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在2019年11月7日,该当事人委托原店长莫晓清前往洋泾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一份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太原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为180701)药品的《检验报告》,该当事人得知上述药品的检验结果后,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这批不合格劣药,并已停止销售这批劣药。经统计,在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的总公司(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把50盒上述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为180701)药品配送至该当事人(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每盒这药品的进货单价为3.75元。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为止,该当事人销售上述这批药品时,零售价为每盒8.8元,其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为440元,即50盒*8.8元/盒=440元;该当事人已经销售21盒上述药品,销售收入为184.8元,即违法所得184.8元。在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0盒;在2019年10月28日,该当事人把剩余的19盒药品退回给当事人的总公司(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再查,该当事人把剩余的未销售的这批不合格19盒药品退回给当事人的总公司,当事人的总公司将这批次药品集中退回上述药品生产厂家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处理;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已销毁处理上述劣药,提供了《召回的通知》、《销毁申请表》与《销毁记录》等材料。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880元,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圆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佰捌拾肆圆捌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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