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总处〔2020〕322019130041号》中,涉及到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总处〔2020〕322019130041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607336328H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楠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2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奉贤物流园区金海公路6671号E5库3号仓的外借仓库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250ml:葡萄糖12.5g与氯化钠0.5g”批号为S1904127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C201902346) 显示:上述药品[检查]项下“可见异物”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经查,2019年4月27日,当事人在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朱路388号的生产场所内生产上述药品39680袋。其中,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80袋,当事人销售39600袋,后经销商以“破损、淋湿”为由退货80袋(其中40袋已由当事人销毁),当事人召回4073袋,实际销售35447袋,现库存4113袋。当事人生产该批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违法所得(无税)为人民币169006.44元,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6043.44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16043.44元,没收违法所得169006.44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19130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