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698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698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社区卫生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施菊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采购了上述同批次医用脱脂纱布块7000片,并将上述医疗器械验收入库后发放中医科诊室,在对外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2019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中医科诊室诊疗柜内查获上述剩余的医用脱脂纱布块17包均已超过失效期,但当事人仍将上述医疗器械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于中医科诊室内的诊疗柜中且未标注不再使用。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已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块(规格:7.5cm*7.5cm-8p;数量:5块;生产商:河南怡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滑县慈周寨经济开发区;生产批号:17070301;失效日期:2019年6月)17包;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 (大写)元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没收上述已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