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045号》中,涉及到关于上海诚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045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诚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诚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MA1JX0R75H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柏青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金滂路199弄2号2层206-209室的上海诚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其南面朝南操作台第一层抽屉内查见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批号201801,失效日期201912,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1323号,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1盒,上述已过期医疗器械与有效期限内的医疗器械混放,且未标示过期或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批号201801,失效日期201912,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1323号,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1盒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