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增商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0-08-07 15:45:33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01560号》中,涉及到灵增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01560号
案件名称:关于灵增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灵增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088494497L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编号28681638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你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青岛慧康医院销售AB超1台。2019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不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你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共销售上述AB超1台,实际产品全称为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型号规格为ODM-2100S,生产单位: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53230502,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上述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系于2018年5月29日从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购入时对供应商和产品资质进行了审核。其后,你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将上述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销售至青岛慧康医院,销售金额为58252.43元(不含税)。故我局认定你公司销售上述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58252.43元,超过1万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8252.4元,没收违法所得58252.4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拾壹万陆仟伍佰零肆元捌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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