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闵处〔2019〕122019008580号》中,涉及到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他人生产的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19〕122019008580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他人生产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2757591682W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德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从另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购入鲜石斛用于代煎中药饮片。
处罚种类和方式:没收违法所得4536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肆元陆角陆分(大写)交至本市各大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