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睦禾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08-15 17:24:05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信息公开《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0951号》中,涉及到上海睦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0951号
案件名称:上海睦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睦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MA1GK9XU29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顺庆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从事诊疗活动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牙科分离剂”(生产日期:2018年02月06日、使用期限2020年02月06日,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登20000356号,备案凭证编号:沪嘉械(备)20140010号,规格:150ml/瓶,生产企业: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数量1瓶;“义齿基托树脂”(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2日、失效日期2019年01月,沪食药监械生产许号20000157号,国械注准20143632318,规格:500ml/瓶,生产企业: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数量1瓶。至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没有对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单独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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