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415号》中,涉及到上海亲民至臻大药房涉嫌违法进购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415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亲民至臻大药房涉嫌违法进购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亲民至臻大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N4HQ1Q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正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4HQ1Q,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中中路11号、13号;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沪CA0190187,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当事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2袋蜜炙黄芪(规格:1kg,批号:A181201,生产企业:湖北金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30日验收入库后用于店铺内经营。2020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检查中发现该蜜炙黄芪在感官上有霉变、生虫的情况,故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蜜炙黄芪进行抽样送检。2020年05月21日,经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蜜炙黄芪检验后出具了报告书编号:抽20200035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4日对上述蜜炙黄芪进行了养护并制作了养护记录。养护后至检查期间,当事人未销售上述蜜炙黄芪。因考虑上述蜜炙黄芪在感官上存在霉变、生虫的情况,对该中药饮片的后续养护工作困难,故当事人主动销毁了剩余的上述蜜炙黄芪。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非正当渠道他人处分别以50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阿胶(250克,批号:15190626,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以25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龟甲胶(250克,批号:20150502,山东一笑堂阿胶集团百年制药有限公司)和以25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鹿角胶(250克,批号:20150503,山东一笑堂阿胶集团百年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中,除去1盒阿胶当事人留作自用外,其余5盒上述药品均放置于当事人药店的药柜对外进行销售。其中,阿胶标价为980元/盒,龟甲胶标价为1150元/盒,鹿角胶标价为1230元/盒。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药品,故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740元(980元/盒*1盒+1150元/盒*2盒+1230元/盒*2盒),不足五万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9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零玖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