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0991号》中,涉及到上海昶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0991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昶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昶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598166223U
法定代表人姓名:宗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598号108-109室检查,现场查见上海昶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该场所从事口腔诊所经营,在储物柜内查见各类药品及医疗器械,其中有制造商为天津华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8盒牙胶尖,生产日期为16年6月1日,保质期为2019年6月,未标明不再使用。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牙胶尖的货值金额为160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没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8盒牙胶尖;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