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纵药易购销售劣药石斛夜光丸案

2020-09-26 16:43:26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1028号》中,涉及到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石斛夜光丸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1028号
案件名称: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石斛夜光丸案
当事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批号:1912044,生产企业: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石斛夜光丸(批号:191006,生产企业: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药品监督抽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规定,为劣药,违法所得共计2008.4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8.4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