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百会产销一批劣药铝碳酸镁混悬液案

2020-09-26 16:47:15    来源:  作者:广西药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会药业,铝碳酸镁混悬液)桂药监药生罚〔2019〕14号中,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铝碳酸镁混悬液(批号:1904080,规格:200毫升:20克),于2019年5月14日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阴凉库抽样,于2019年6月5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的“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WZ2019YPC000235)。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铝碳酸镁混悬液(批号:1904080,规格:200毫升:20克)13600盒,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的“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生产上述批次铝碳酸镁混悬液13600盒,抽样用40盒,销售13500盒,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自查用了3盒,召回13388盒,其余112盒无法召回,实际销售112盒,货值金额为53448.00元,违法所得为440.16元。

 我局认为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铝碳酸镁混悬液(批号:1904080,规格:200毫升:20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的“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生产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封的劣药铝碳酸镁混悬液13447盒。2、没收销售劣药铝碳酸镁混悬液违法所得440.16元。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铝碳酸镁混悬液货值金额53448.00元1倍的罚款共计5344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88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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