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0〕1-005号》中,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微晶透润两用粉饼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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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0〕1-005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1K6E162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粉饼违法所得135171元,另有已生产包装的粉饼(产品名称:微晶透润两用粉饼,生产日期:2020年5月30日,数量:18144盒)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截至目前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但是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1条D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化妆品;2、没收库存化妆品微晶透润两用粉饼(生产日期:2020年5月30日)共18129盒(已扣除抽检的15盒)及违法所得135171元;3、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54068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7585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