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VT范特老虎保湿防晒喷雾无进口批文案

2020-10-07 12:25:53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涉及到上海赟峰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韩国VT范特老虎保湿防晒喷雾遭处罚。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558号
案件名称:上海赟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批准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赟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35078508XW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闯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上海赟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在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树屏路588弄38号2058室,在“京东”平台经营“赟峰美妆专营店”,主要从事“VT范特”、“欧莱雅”、“施华蔻”等品牌的美容、美发用品的经营活动。其中,一款在售的“韩国VT范特老虎保湿防晒喷雾”,外包装标识有“CICA×CARE CICA SUN SPRAY SPF50+/PA+++”字样,外包装信息均为韩文,规格150毫升,售价7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批文,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也未查见相关批文。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系经营未经批准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经核实,当事人从杭州爱诗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韩国VT范特老虎保湿防晒喷雾”共12瓶,目前已经销售10瓶,剩余2瓶,已经赠与员工自用,已无库存。 已销售的该款保湿防晒喷雾中,7瓶售价79元/瓶,共计553元;2瓶售价共计126.4元;1瓶售价55元,销售金额共计734.4元;即,货值金额734.4元,违法所得共计734.4元。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叁拾肆元肆角; 二、警告。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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