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听说“某船家草本抑菌液”销量好后,在网上搜索到“某船家草本抑菌液”的厂家联系方式,多次在厂家处购买“某船家草本抑菌液”共计150瓶。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容积分别为100毫升、50毫升的小玻璃瓶,用于分装“某船家草本抑菌液”,并将“某船家外用”绿色标签贴到分装好“某船家草本抑菌液”的小玻璃瓶上。
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农贸市场的后门处,宣传该分装的“某船家外用”瓶装液体是可以治疗“颈椎病、腰椎病”等疾病的药物,并予以销售。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某船家外用”药物金额7000余元。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某船家外用”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