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推拿店销售“舒筋通络丸”,该药丸是其通过网络购买“舒筋通络丸”片剂、粉末、颗粒以及购买空壳胶囊后,将部分进行包装加工销售。经群众举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黄某某销售的“舒筋通络丸”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