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康泰医药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被查处

2025-03-30 15:19:04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J110028024号

(定)市监罚〔2024〕8号

当事人: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115A
住所(住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华盛1号楼1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丽萍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4************00
处罚机关: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2月28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生产、销售假药行为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的函》(甘药监药稽函〔2024〕42号)相关销售流向、不合格报告书及外省局协查函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涉嫌为假药的事实。

3.2024年7月1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认定的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认定为假药的事实。

4.当事人供货商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1套(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出库单等)、当事人供货商武汉马应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1套(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出库单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单(编号:CP103-230780)(编号:CP103-230780)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1日《现场笔录》1份、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销售管理系统截屏打印入库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药品的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5.2024年7月1日周丽萍《询问笔录》1份,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销售管理系统截屏打印零售单及出库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 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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