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文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11-29 14:25:05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9352号》中,涉及到上海博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9352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博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博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076478748E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忠响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81号甲一楼101、102室的经营场所从事口腔诊疗。2018年,当事人从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进货牙科分离剂2瓶(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9.9,使用期限:2020.9.9,生产备案证号:登20000356号,备案凭证编号:沪嘉械备20140010号,生产技术要求编号:沪嘉械备20140010号),进价人民币15元/瓶,用于制作临时牙模。上述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2020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室一储物柜中查见1瓶上述已开封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牙科分离剂且未标明不再使用。至2020年9月29日案发,上述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当事人现场自行封存涉案医疗器械,待本案结案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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