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龚伟勋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11-29 14:25:05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1151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龚伟勋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11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崇明区龚伟勋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龚伟勋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2310230MA1M51WP7B
法定代表人姓名:龚伟勋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陈彷公路1弄6号楼2楼201室的上海市崇明区龚伟勋口腔诊所检查,在该单位诊室1治疗椅上查见1瓶磷酸锌水门汀(生产商: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61号,注册证: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1324号,净含量:30g,批号:201707,保质期:2年)已过期。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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