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妆罚〔2020〕7号》中,涉及到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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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妆罚〔2020〕7号
案件名称: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晓婴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2591070923E
主要违法事实: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芷御坊肤乐维肤膏(批号:ZYFS01035,规格:20g)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克霉唑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复检请求,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验,克霉唑含量不符合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二、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0年11月6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6日